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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交通职业大学后勤第三方服务单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9-22    作者:     来源:     点击:

贵州交通职业大学

后勤第三方服务单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维护学校治理水平,明确后勤第三方服务单位人员管理责任和管理要求,加强对后勤第三方服务单位人员的监督管理,提升后勤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利益,有效防范后勤第三方服务单位人员进校带来的安全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后勤第三方服务单位人员,指学校通过招标规定的程序签订合同(协议)进入校园从事物业、食堂、超市、酒店、医务、水务等有关后勤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单位人员。

第二章 人员准入

第三条 第三方服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个学期开学前制定人员需求计划,结合各单位人员实际,制定聘用人员招聘计划,报总务处审核备案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第三方服务单位须定期向学校报送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学校有权不定期抽查。

第四条 后勤第三方服务单位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和资格条件;

(三)具备胜任所聘岗位的身体条件;

(四)不断强化服务人员服务意识,将服务工作做细、做全。

(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由第三方服务单位负责组织并承担全部健康体检及资格背景审查的费用和后果。

(六)不断提升后勤服务质量,提高师生满意度。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服务质量、师生满意度等指标对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动态调整和淘汰。

(七)第三方服务单位应确保其派驻人员每学期开学前更新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未按时提交的视为重大违约。

第五条 第三方服务单位录用员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用工规定,严禁录用未满18周岁、有传染病史(包含但不限于甲类及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存在违法犯罪记录、被列入行业黑名单或其他存在师德师风风险记录的人员。

第六条 第三方服务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要报学校总务处审查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健康体检报告原件及其他岗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状况、其他不良记录、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等。学校有权随时对第三方服务单位人员进行复查,并要求第三方服务单位及时更换不合格人员。第三方服务单位有义务配合总务处对入校服务人员的审查工作。经审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进校开展后勤服务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按照“谁聘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后勤第三方服务单位人员由第三方服务单位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要求开展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后勤服务人员安全意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第八条 后勤第三方服务单位人员在学校从事后勤服务期间,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的监督和指导,但学校不承担任何用工或管理责任,所有法律后果及管理责任均由第三方服务单位独立承担,其劳动合同关系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九条 后勤第三方服务单位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做到文明礼貌、诚挚服务,尊重师生。具体行为规范及违约处理标准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要求第三方服务单位对相关服务人员作批评教育、警告、责令离校、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决定相关服务人员的去留,并要求第三方服务单位立即撤换或解除聘用合同,第三方服务单位须无条件配合。第三方服务单位应在收到学校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启动处理程序,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替换。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

(二)服务期间出现严重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违反师德师风和意识形态有关规定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宜在学校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

第十一条 总务处有权每月至少两次突击检查第三方服务单位人员的服务质量和工作纪律,检查结果直接纳入考核评分,且第三方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检查。第三方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学校报告管理情况,主动接受学校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三方服务单位须建立服务人员岗位操作手册并报总务处备案,每向总务处提交服务质量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服务单位应在新员工入职时独立开展入职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服务规范、技能培训等内容,确保其服务质量达到学校要求。第三方服务单位须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学校安排的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会同总务处履行对后勤第三方服务单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职责,与后勤第三方服务单位签订《全责任书》《视频监控数据安全保密协议》,每学期组织一次对后勤第三方服务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内容,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第三方服务单位须配合学校开展安全检查、应急演练,发现安全隐患须立即整改。

第四章 附则

十四条 学校将第三方服务单位对相关服务人员的管理情况纳入学校对第三方服务单位的考核,并作为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签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根据考核结果单方决定是否续签或提前终止合同。

十五条 第三方服务单位招聘和使用后勤服务人员引发劳动纠纷或给学校造成声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学校将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单位和有关服务人员的责任,并由第三方服务单位及其负责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学校因违约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如诉讼费、律师费、行政罚款、商誉损失、替代服务采购溢价、消除负面影响的广告费用等),并支付违约金及惩罚性赔偿。学校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款项。

十六条 办法未尽事宜,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订及单方解释,第三方服务单位须无条件遵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总务处负责解释,总务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