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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交通职业大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7月修订)

发布日期:2024-09-23    作者:     来源:     点击:



贵州交通职业大学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47月修订)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国管资〔2023〕221号《贵州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共贵州省纪委机关等八部门印发的《全省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不规范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黔管发20243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交通职业大学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降低运行成本,保障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车辆的效能,做好交通保障服务更好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指《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包含的公务车辆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三条 学校总务处交通保障中心负责所有车辆管理工作,包括车辆保管、调派,维保,费用预算、车辆年检及证照管理,投保、续保与出险索赔及驾驶员管理。

第四条 交通保障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按照《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备工作用车。

第五条 学校所有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管理、驾驶,其他人员严禁驾驶公务车辆。

第六条 车辆行驶证等随车证件由车辆驾驶人负责保管,如有变动,需将车辆行驶证及车辆钥匙交由交通保障中心保管;其他资料由交通保障中心统一保管,建立一车一档案。                                                                                                          

第七条 车辆应停放在学校停车场或学校同意的其它位置。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八条 车辆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学校教职工交通保障、外出办事、联系业务,离退休工作,学生实习实训及其他公务活动用车

第九条 车辆使用程序

1)车辆使用实行申请派车制度。

公务用车原则上须提前1天在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说明用车事由、时间、地点等,申请部门领导同意后,在贵阳市范围内由总务处负责人审核后调派离开贵阳市的,分管领导审核后调派。教职工上下班交通车由车辆驾驶员按程序申请。

院属各部门用车不得直接与驾驶员联系,凡不按上述规定程        序办理的不予派车,未经调派驾驶员不可擅自出车,擅自出车一        次扣罚绩效200元并自行支付用车费用;如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        件可临时派车,事后1天内由使用人补办相关手续。  

2)车辆须按申请用车目的地行车。行车前选择好最佳路线,对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用车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车辆使用效率。

3)车辆使用前须报出车前里程,车辆使用后须报收车后里程。

第十条 学校车辆运力不足,按程序采用社会租赁方式保障学校交通运力

第四章 车辆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车辆的维修保养,相关费用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二条 车辆维修保养在学校招投标遴选的维修企业完成,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或者需要保养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保障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总务处负责人审批。车辆行驶过程中突发故障急修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请示报批后就近进行修理。

第十三条 车辆送修人应对维修车辆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并核定维修费用后,方可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

第十四条 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者疏于保养造成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费用驾驶员负担一半。

第十五条 出现事故车辆保险索赔事件,交通保障中心应在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保存好索赔资料。事故处理完毕后,办理索赔手续。

第五章 车辆用油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统一实行油卡加油。加油卡由保障中心专人管理(油卡充值、车辆用油情况登记、监督,建立加油台帐等)。

第十七条 使用油卡时保持卡面清洁,不得折弯,故意损坏的扣除50-100元的绩效。遗失加油卡,后续补办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个人承担。油卡管理员须对油卡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车辆加油须管理员申领油卡,并将加油前后照片报保障中心存档,加油结束后及时进行登记、签字并核对。

第十九条 加油卡只限学校公务车辆使用,不得转用或私用。凡出现违规使用加油卡或串通买卖油料等情况,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二十条 车辆禁止现金加油如因异地公务等特殊情况的向总务处负责人报备,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安全驾车文明开车,准时准点,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车危险驾车(包括超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应按学校规定规范停放车辆,爱惜所保管的车辆,保持车辆的清洁。注意车辆保养,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的检查(如水、油、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报交通保障中心开《车辆维修申请单》方能将车辆送厂维修,不得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驾驶人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保管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因违章或证件不全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交通保障中心组织的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请假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上班时间内驾驶员未被派出车的,应主动参与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有要事确需离开时,告知交通保障中心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收车后应立即向交通保障中心管理人员报告;出车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报备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对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按程序反映。

第七章 车辆使用费用报销

第二十八条 车辆使用严格执行费用预算,超出预算的需经学校审批后方可报销。公务车辆正常工作产生停车费、过路费以及其他费用,由经办人整理好票据后,经有关领导签审后方可报销。

第八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车辆使用严格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未经许可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等违反公车管理行为出现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并主动与交通保障中心取得联系协助处理。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驾驶员判断、操作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所带来的的经济损失,驾驶员需承担一半。

第三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人员受伤的,在保险公司赔付不完全的部分由驾驶员个人承担。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单起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达到10000元以上的,按事故金额的15‰扣罚绩效。10000元以下的,扣除当月绩效200元。如一人一年多次发生交通事故,加倍处罚,且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后若国家政策有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