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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交通职业大学 食堂委托经营企业准入 评价 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2-28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对外委托经营,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监管,保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餐饮服务需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准入必备条件

第一条 食堂委托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充分认知高校餐饮工作所具有的公益性特点,具备为师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的规律和饮食需求。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备5年来2家及以上3000规模的教育系统学校食堂运营管理经验,有相应资金保障,安全意识强,管理团队稳定。

四)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守法经营,无违法犯罪记录,社会信誉良好,经营业绩良好,未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五)配备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至少配备1名专职食堂负责人、1名专职食品安全总监、2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应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的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六)必须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检查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食材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食品留样、清洗消毒、有害生物防治、废弃物管理、安全保卫、培训考核、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并严格执行。

七)经营过程中所有的食品须统一集中采购。所用大宗食材、干货、调味品等供应商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标流程、招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须报学校总务处备案。

八)应将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等进行有机融合,打造智慧厨房信息化管理平台。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管理食品原料采购及食品贮存、食品加工、制作、售卖、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自查等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九)应将食堂所有工作人员信息及引进合作窗口资料在学校总务处进行备案,包含依法与聘用的员工签订的用工协议、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及体检证明、引进合作窗口的合作协议文件等。

第二章 准入方式

第二条 按照学校规定和程序,由总务处提交食堂委托经营企业招标的请示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选择餐饮服务企业。

第三条 按招投标程序确定的食堂委托经营企业进场前应与学校签订《贵州交通职业大学XXX食堂委托经营管理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采购内容、服务质量要求、合同期限、权利及义务、协调与监管、考核方式、退出条款、违约责任等。

第四条 签订合同前,食堂委托经营企业须向学校交纳食品安全保证金100万元,合同终止后,若无违规情况,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

第五条 学校对食堂委托经营企业实行“零租赁”,即不收取租金,但因食堂的装修、后厨的设施设备均为学校前期投入且使用时间较长,需要进行维修维护。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学校收取一定的设施设备维修费,主要用于外墙修补、油烟管道、后厨设施、防水修缮、水电等大型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此外,食堂的日常零星维修维护及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由食堂委托经营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条 学校应为食堂委托经营企业创造必要的条件,对食堂的水、电、燃气价格,按照国家政策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价考核管理

第七条 学校总务处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食堂委托经营企业的物资采购、伙食质量、销售价格、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食堂委托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总务处的工作,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八条 学校对食堂委托经营企业实行考核奖惩制度,考核方式由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组成考核周期以年度计算

一)日常考核方式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专项检查等。由学校总务处牵头组建食品安全巡查小组,采取集中或分散形式开展,按照《贵州交通职业大学食品安全检查评分表》(见附件),对食堂委托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分。每月食品安全月调度会议由学校总务处、食堂委托经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月考核评分分值月考核评分分值=100-当月考核累计扣分总和日常考核每年度不低于8次。专项检查为食堂委托经营企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存在问题对照《贵州交通职业大学食品安全检查评分表》计入当月月考核评分月考核评分平均分为日常考核分值,考核占比为60%

二)年度考核12次,一般每年度6月和12月开展具体测评时间由总务处临时通知。由校企双方共同指派人员,面向全校师生在校园内现场随机发放《贵州交通职业大学XX餐厅满意度调查问卷》(见附件),开展不低于500人(其中有教工餐厅的食堂老师不低于100人,学生不低于400人)无记名测评,按两次测评的平均成绩计算,考核占比为40%

退出管理

第九条 食堂委托经营企业在承包期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托管经营资格,解除合同,责令限期退出。

(一)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违反食品安全生产、违反合同等相关规定,或者被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处罚的,学校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责令餐饮服务企业限期退出

(二)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师生食物中毒、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掺杂使假、销售无证产品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卫生质量、价格控制、伙食质量、服务质量等问题而引起学生罢餐等群体事件,严重影响学校声誉或造成学校损失的

(三)经查实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病瘟猪、晚阉猪、种猪肉等行为的。

(四)因消防、餐饮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五)未经学校食堂总务处同意,擅自将中标食堂转包、分包和挂靠经营行为的。

(六)企业员工以及引进特色窗口的雇佣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七)在招投标时以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中标,或入校经营后不按投标响应文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1个月完成的。

(八)其他经过认定的责任事故或事件(一经有关部门认定,还将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第十条 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两项成绩合计低于85分,学校将取消其托管经营资格,解除合同。食堂委托经营企业须在7日内完成清场,将餐厅完整交给学校,不得蓄意拖延时间,否则学校有权保留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力。

第十一条 食堂委托经营企业在承包期满后按与学校签订合同条款自然退出,须在合同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场。

第十二条 食堂委托经营企业退出时,学校收回食堂及设施设备,所有设施设备交还时应保证可正常使用,若有损坏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食堂委托经营企业不能以自行投入资金购买设施设备和改装、装修等为由,向学校索要任何补偿,不得要求下一家中标的餐饮公司补偿加(改)装修费、转让费、收购餐厨具等纠纷;需自行承担与合作窗口及员工之间的纠纷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事宜。


奖励加分

第十三条 获得各级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并形成文件的,在考核总分上加分210分不等(如: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2分,类似情况不重复加分);

第十四条 每年度开展的师生餐年度调查中,得分高于90分,每次加1分;

第十五条 圆满完成学校的各项活动、会议、工作并提供优质餐饮服务,每年加2分;

第十六条 积极配合开展乡村振兴、校农结合等工作,每年加2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仍需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条款以及相应的招投标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后若国家政策有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